2011年10月16日 星期日

依法行政原則:乃支配法治國家立法權與行政權關係之基本原則,亦為一切行政行為必須遵循之首要原則。依法行政即行政程序法第4條所稱:「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依法行政原則區分為法律優越及法律保留二項次原則。法律優越原則又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優越原則:謂行政行為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此處所謂法律係指形式意義之法律而言,即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第170條)。此項原則涵蓋規範位階之意義,即行政命令及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在規範位階上皆低於法律,換言之,法律之效力高於此等行政行為;另法律優越原則並不要求一切行政活動必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只須消極的不違背法律之規定即可,故稱之為消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原則:謂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蓋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定。故在法律保留原則之下,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故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


吳庚著 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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