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5日 星期三

試述行政處分無效的原因

行政處分無效:指行政機關雖在形式上已作成行政處分惟在實質上因其內容有瑕疵或未備法定要式致根本無法發生其效力之狀態其對任何人均不具拘束力且係自始不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明定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第1款至第7款列舉無效之原因:
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例如大學畢業應發給畢業證書而未發給、對已不存在之房屋下令拆除、令女子服兵役、下令非法進入他人住宅等情形皆屬無效。
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7款設有無效之概括規定:即「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該行政處分始屬無效如無重大之瑕疵,固不發生無效問題雖有重大瑕疵
而在其外觀不顯明時一般人仍不能否認其效力,只能依法定行政程序由有
權機關認定撤銷之

摘自行政法滿分十大庫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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