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的一般原理原則,有以下七點:
一、依法行政原則
二、明確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與目的,都有明確的範圍,使人民與承辦人員容易判斷與遵循。
三、平等原則
四、比例原則:可以幫助行政機關從多個行政方法與目的中,判斷何者最適合己用。
五、誠實信用原則
六、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
七、行使裁量權原則
行政程序法的一般原理原則
1.行政程序法的一般原理原則有七點,分別是:依法行政原則、明確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行使裁量權原則。
2.明確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與目的,都有明確的範圍,使人民與承辦人員容易判斷與遵循。
3.比例原則可以幫助行政機關從多個行政方法與目的中,判斷何者最適合己用。
4.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行為時,應該在不超出本身的職權範圍內,同時蒐集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證據。
2016年9月24日 星期六
2013年5月14日 星期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何種行政處分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又何種情形下得免除行政機關聽取陳述之義務,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論述之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免除行政機關聽取陳述義務之事由:
1.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已依同法第三十九條,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2.行政機關遇有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之情形之一者(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或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決定舉行聽證。
3.法規另有免除聽取陳述義務之規定者。例如護照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為處分時(不予核發或扣留護照),無須通知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摘自行政法滿分十大庫型
免除行政機關聽取陳述義務之事由:
1.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已依同法第三十九條,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2.行政機關遇有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之情形之一者(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或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決定舉行聽證。
3.法規另有免除聽取陳述義務之規定者。例如護照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為處分時(不予核發或扣留護照),無須通知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摘自行政法滿分十大庫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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