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5日 星期三

試述行政處分無效的原因

行政處分無效:指行政機關雖在形式上已作成行政處分惟在實質上因其內容有瑕疵或未備法定要式致根本無法發生其效力之狀態其對任何人均不具拘束力且係自始不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明定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第1款至第7款列舉無效之原因:
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例如大學畢業應發給畢業證書而未發給、對已不存在之房屋下令拆除、令女子服兵役、下令非法進入他人住宅等情形皆屬無效。
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7款設有無效之概括規定:即「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該行政處分始屬無效如無重大之瑕疵,固不發生無效問題雖有重大瑕疵
而在其外觀不顯明時一般人仍不能否認其效力,只能依法定行政程序由有
權機關認定撤銷之

摘自行政法滿分十大庫型

2013年5月14日 星期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何種行政處分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又何種情形下得免除行政機關聽取陳述之義務,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論述之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免除行政機關聽取陳述義務之事由:
1.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已依同法第三十九條,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2.行政機關遇有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之情形之一者(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或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決定舉行聽證
3.法規另有免除聽取陳述義務之規定者。例如護照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為處分時(不予核發或扣留護照),無須通知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摘自行政法滿分十大庫型

何謂行政處分?何謂行政處罰?試舉例說明.

行政處分:訴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行政程序法第92條亦有類似規定
行政處分可分為授益處分與負擔處分,授益處分係予相對人設定或確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行政處分,例如執照之發給、公務員之任命、奬學金之發給等。負擔處分係課予相對人不利益或增加其負擔之行政處分,例如吊銷執照、免職處分、罰鍰等
行政處罰:以廣義言係指對於行政上有一般統治權關係者,於其違反行政法之義務時,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行政目的所為之處罰,包括行政刑罰及行政秩序罰。以狹義言,係指科以刑事刑罰以外之裁制方法,稱為行政秩序罰,故排除行政刑罰。按釋字第289號解釋理由書:「國家因人民違反稅法而課處罰鍰,屬行政處分性質之行政秩序罰...,可知行政秩序罰屬行政處分之一種,惟行政處分不限於行政處罰,因其尚包括授益處分。例如紅綠燈指揮交通發出命令或禁止之信號,應視同警察對具體交通事件之指揮,因其所涉及之相對人不特定,但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其範圍,性質上核屬與人有關之一般處分,課予駕駛人或行人遵守之義務,違反者(例如闖紅燈)處以罰鍰,前者紅綠燈為行政處分,後者罰鍰為行政處罰,爰二者非屬同一概念
摘自行政法(滿分十大庫型)